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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出行告知书
发布时间 : 2018-03-09 出行事由:
出行天数:自 月 日至 月 日 共 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规范管理处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根据《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出行途中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制定本告知书,请公务出行人员遵照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的费用。
第三条 乘坐飞机的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购买经济舱等级的机票。
第四条 机票购买方式:以下三种渠道任选其一购买公务机票
(一)购票人可登陆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自助购票。
注:购票前,购票人需注册,并确保所持公务卡开通且在有效期以内。该渠道仅能为持有公务卡的购票人购票,并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购票人也可委托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机票代理机构购买公务机票。
注:委托购票支持公务卡验证和预算单位验证两种身份验证方式。使用公务卡验证的,应采取POS机刷卡方式结算;使用预算单位验证的,应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两种验证方式对应的结算方式不得混用,且不得使用现金结算。该渠道购票人无需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注册。
(三)如购票人查询到在以上两种渠道以外的其他机构(如电商平台)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票价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购票人可以自行购买。
注:该渠道购票人应当保留同一购票时点在各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者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截取的同时刻同航班舱位价格截图等材料,以证明其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并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
第五条 乘坐飞机的工作人员,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六条 乘坐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的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购买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等级的火车票。
第七条 乘坐轮船(不含旅游船)的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购买三等舱等级的轮船票。
第八条 出差目的地飞机、火车、轮船无法到达的,乘坐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出差人员可凭正规有效票据(明确日期、出发地、目的地、票据金额等)报销相应费用,不得采用包车形式。
注:若无法提供正规有效票据,或经查明票据与真实情况不符,费用将不予报销。
第九条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执行。工作人员出差伙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包干120元外,其他地区均为包干100元)。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等费用。
第十五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出差到目的地乘坐火车连续时间超过6小时(含6小时)的,乘坐当日除按规定开支的差旅费之外,增加补助一天的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按目的地的标准执行。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费、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九条 公务出行(含旅游推介)不得以旅行社发票入账,以实际产生的票据报销。
第二十条 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厦门市鼓浪屿游览区管理处
财务科
被告知人郑重承诺:
本人已详细阅读告知内容,并承诺出行时按以上告知条款执行,超出条款外的费用开支,由本人自行承担!
被告知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单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被告知人和财务科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