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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览区管理处合同管理制度(初稿)
发布时间 : 2018-08-30 一、目的
为规范管理处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管理处的合法权益,根据管理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处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各类经济、民事合同。
三、职责
(一)业务科室负责专业性合同的谈判工作,制定合同文本;对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进行审查;
(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负责管理处合同的审核签批;
(三)业务科室科长负责5万(含)以下金额合同的审核;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5万以上10万(含)以下金额合同的审核;10万以上及被确定为重大项目合同经由党总支会审核;
(四)办公室负责对合同统一文本的发放、合同盖章审批流程的管理;
(五)所有合同需加盖管理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章后生效;
(六)主办科室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办公室、财务科配合;
(七)财务科、业务科室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各留一份)
(八)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四、合同的签订
(一)合同的主体
1.订立合同的唯一主体是厦门市鼓浪屿游览区管理处,职能科室或其他组织不得以本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订立合同前,业务科室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者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3.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法定代表人同意。
(二)合同标准
详见附件1
(三)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1.签订合同前,科室经办人员或管理处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四(一)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资格证书留存。
2.由主办科室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单(附件2),必要时,由主办科室报办公室联系我处法律顾问及财务顾问对合同进行审查。
3.合同盖章需持已经审批的《合同会审单》、有分管领导签字的《公章使用登记表》报办公室用章。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业务科室报办公室依法及时办理,批准后才能签订。
5.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科室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单》交存财务科一份备案。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涉及民事责任,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应充分考虑。在此基础上,本单位制定相应条款如下:
(一)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单位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书面答复。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处可以按合同约定条款单方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由业务科室及时报办公室依法办理,在批准后才能变更或解除。
六、合同的履行
(一)管理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业务科室要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单位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必要时由对方确认。
若是对方仍能履约,而我方自行中止,那是我方违约,我方需承担责任。
(三)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1.在常年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账,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2.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七、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一)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二)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拟定处理意见报告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由业务科室立即上报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并讨论决定是否请求司法机关介入处理
(三)管理处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科室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办公室。
八、合同的日常管理
(一)已签订的合同由主办科室自行保管,一份财务科留存;重大项目合同报办公室备案。
(二)管理处公章由办公室管理,合同经办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公章或已盖章的空白合同外出,特殊情况,由管理处主任批准。
九、其他
本制度从 年 月 日开始执行。
附件:1、合同标准